1.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小学章程
作者: 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小学管理员
发布时间: 2020年1月2日

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小学章程

(2015年6月2日经第四届第三次教代会通过正式生效)

序言

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小学创办于1957年,历经58年的发展,无论是建校之初“加强基础,培养学力”的办学主张,还是如今日臻完美的“开心、开放、开创”的校风,都为学校注入了丰富的人文资源和文化底蕴。二期课改以来,学校把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作为学校工作的出发点,以营造民主和谐的学习氛围,引导学生主动有效地学习为教学改革的重点,以“开架教育”为特色,发展学生的自主参与、自主选择、自主探究、自主评价的“四自”能力。学校是上海市一期、二期课改的实验基地,曾先后荣获上海市文明单位,上海市素质教育实验校,全国红旗大队等数十项荣誉称号。

第一章总则

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,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,推进学校依法治校,建设现代学校制度,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;深化教育改革,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,保障学生与教职工的合法地位,促进教育公正公平,全面推进素质教育,提高学校办学品质,保证学校稳定、健康、可持续发展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学校全称为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小学;

英文名为:SHANGHAI PUTUO DISTRICT WUNING ROAD PRIMARY SCHOOL

学校总部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东新路340号;邮编为200063;

学校分部地址为上海市普陀区武宁一村40号;邮编为200063;

网址http:// www.wnxx.pte.sh.cn

第三条本校由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举办,经上海市普陀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中心登记批准,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,独立承担民事责任。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。

第四条学校面向东新路地区本地段户籍范围内招生,招生对象为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,招生规模以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。

第二章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

第五条学校的办学理念是“让每一个孩子怀着希望进校,带着自信回家;让每天一个教师怀着自信进校,抱着师与生的成功回家”。

学校的办学理念的价值取向是:引导师生在开心中学习,迸发热情的活力;在开放中求知,探寻知识的海洋;在开创中发展,体悟教育的真谛;在师生的共同成长中收获自信与成功。

第六条学校精神为“开心、开放、开创”。

创造源于兴趣,开放促发进取,碰撞想象的火花,萌发求知的种芽,“学习开心、兴趣开放、思想开创”是学校师生执着追求与实践的校园精神。

第七条学校发展目标是以“开心、开放、开创”的校风精神为引领,以“开架式”教学民主开放的教育理念为核心,以“丰富经历,快乐生活”课程实施为载体,为实现快乐教育的梦想,创建“学生有活力、教师有品位、学校有特色”的素质教育品牌。

第八条学生培养目标是让每一个学生享有优质教育,为学生发展提供“完整”的学校生活,使他们成为一个“活泼健康、乐学好思、精神富有”快乐成长的武宁学子。

第九条学校的标识:

(一)形成校标的主体图案,以中英文校名和一组2个同心圆,组成校标的总体形象。校标主打绿色,中间的图案表现师生在武宁路小学这块快乐的土地上携手成长。

(二)学校的校歌是《我的摇篮》。

武宁路小学校歌《我的摇篮》歌词:

我是春风,我是阳光,我是会说话的彩墙。诉说神奇,诉说浪漫,诉说快乐的生活快乐的成长。理想的跑道在这里延伸,跨越今天,奔向远方。我是音符,我是琴弦,我是会唱歌的铃铛。歌唱开心,歌唱开放,歌唱开创的讲台开创的课堂。人生的梦想在这里插翅,拥抱未来高高翱翔。啊,我爱我的武小,你是培育我的摇篮,我爱我的武小,你是我的彩虹我的桥梁。

第十条学校按照依法治校、规范办学、自主发展的要求,定期制定学校发展规划,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,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。

第三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

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。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,主持学校全面工作,对外代表学校,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。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、行政等具体工作。

中共上海市普陀区武宁路小学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教职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。

第十二条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:

(一)组织起草学校章程、发展规划,并负责组织实施;

(二)组织制定规章制度、工作计划,并负责组织实施、检查和评价;

(三)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;

(四)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,完善岗位设置,维护学校秩序;

(五)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,主持校务会议,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;

(六)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,大力推进素质教育;

(七)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,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;

(八)负责学校财务、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;

(九)负责学校安全工作;

(十)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、社区、家庭等方面的关系,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。

第十三条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:

(一)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,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。

(二)根据学校工作需要,在核定的编制内,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,决定学校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,聘任中层干部。中层干部的聘任在民主推荐基础上征询党组织意见后由校长提名,学校党组织考察,校务会议讨论决定,校长任命(聘任)。

(三)根据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教育行政部门规定,结合本校实际,制订学校内部劳动、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,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。实行教师聘用合同制,与教师订立聘用合同。

(四)根据国家和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,制订学校的课程方案和教学计划,设置开发校本课程,确定教学进度,选用教材,组织教学活动,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。

(五)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,对上级的拨款、学费返还留成和社会赞助等各种收入以及校舍设施、仪器设备等,合理安排使用。

(六)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。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予奖励;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予行政处分、解聘或辞退。

(七)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。


第十四条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。学校依靠校党支部,充分发挥工会、共青团、少先队、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。校党支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,保证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。学校共青团、少先队组织开展适合师生特点的活动,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。

第十五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(代表)大会制度,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。凡属教职工(代表)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,都应提交教职工(代表)大会审议。

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(代表)大会的工作机构,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、民主监督的落实,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

第十六条学校设置校长办公室、教学处、德育处、总务处等职能部门,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。

第十七条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,主要内容与方法是:

(一)建立年级组、教研组、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;

(二)实行班级授课制;采用汉语言文字为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,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。

(三)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;

(四)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,合理安排作息时间,节假日、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。

第十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,切实保障教职工、学生、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、重要制度的知情权、参与权、表达权和监督权。

十九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。学校建立档案室,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。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、整理和归档工作。

第二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,成立申诉处理委员会,明确申诉的部门和程序。学校依法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,通过劳动(人事)争议进行调解;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、教职工、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。

第二十学校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,定期开展安全教育,组织安全演练,加强交通、消防、饮食卫生、健康、周边环境治安一级教育教学安全管理,防范安全事故发生。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,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。一经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,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,及时援助受伤害学生,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。

第二十学校依法接受政府以及教育、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,接受社会、家长的监督,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。

第四章教育教学管理

第二十学校建立年级组、教研组、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。

年级组长组织实施本年级的德育、教学工作,年级教育活动和学生管理工作等;教研组长负责组织教师进行教学研究,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,贯彻落实教学计划,完成各项教学任务;备课组长负责组织本组教师进行集体备课,完成各项教学任务。

第二十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,构建德育目标体系,健全德育管理机制,建立学校、家庭、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网络,优化德育活动过程,实行自我教育、自主管理、主动发展的“主体性德育”管理。

第二十学校贯彻国家课程、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,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,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,确保开齐课程,开足课时。学校积极开发校本课程,形成以基础型课程为中心,拓展型、探究型校本课程兼具的特色课程体系。

第二十学校实行班级授课制,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组织教学。学校严格执行市教委文件精神,合理安排作息时间,控制作业量、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。每学期对教师教学质量实施考核。

第二十学校建构完善科研管理网络,营造民主、自由、科学的研究氛围,构建对话、合作、反思、共享的研修文化,倡导教师立足教育教学实践研究问题,开展教育教学改革课题、项目等与学校内涵发展方面紧密联系的实验研究。

第二十学校严格执行有关体育、卫生工作的法规规章,通过日常体育活动增强学生体质,开展健康教育,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基本运动技能。学校通过体育课、课外活动等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,每年举办体育运动会和趣味体育活动。学校建立卫生室,完善卫生工作制度,建立学生健康档案,定期体检,预防传染病、常见病及食物中毒等。

二十九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,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,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学生心理辅导工作。

第三十条学校成立信息技术中心,制定网络安全管理制度,由网络专管员进行监控,保证网络的安全;加强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的整合,促进现代教学技术手段的运用、改进和完善。

第三十学校每学年组织学生开展社会实践体验活动、校体育节活动、校科技节活动,引导学生把校内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践中,启发学生在实践中探索、研究和发展,同时提升师生审美情趣和审美品位,促进学生形成崇尚健康生活的意识。

第五章学生

第三十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,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,为本校学生。

第三十学生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,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;

(二)参与学校、班级管理,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;

(三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、助学金;

(四)在学习成绩和评语等第获公正评价,完成规定学业后,获得相应的证书;

(五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三十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法律法规,遵守《中小学生守则》,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,遵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要求;

(二)尊师爱校,团结同学,积极参加集体活动,促进身心健康,养成良好品行;

(三)努力学习,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;

(四)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;

(五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三十学校按照市、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,健全学生学籍档案,依法办理学生转学、休学、复学等手续。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、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,准予毕业。

第三十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,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。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。

第三十学校对德、智、体、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、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,予以表彰和奖励,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;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,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。

第三十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,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。

第六章教职工

三十九学校教职工由管理人员、专技人员、工勤人员、编外人员四类组成。

第四十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、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,及事业单位学校用人制度。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、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、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,公开招聘,竞争上岗,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。

第四十教师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开展教育教学活动,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;

(二)参加教育教学科研,学术交流,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,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;

(三)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,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;

(四)按时获取工资报酬,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

(五)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,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;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;

(六)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;

(七)使用学校设施设备、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;

(八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四十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:
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和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

(二)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遵守规章制度,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,履行教师聘约,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;

(三)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、民族团结的教育,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、文化、科学技术教育,组织、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;

(四)关心、爱护全体学生,尊重学生人格,促进学生在品德、智力、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;

(五)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,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;

(六)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;

(七)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四十其他职工按照国家有关的劳动人事管理法规进行管理,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。

第四十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、师训计划,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学术研究、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,促进教师专业成长。

第四十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,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,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。

第四十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聘任、培训、考核、评优等制度,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,提升敬业精神、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。班主任教师遵照《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》,履行职责,完成任务,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。

第四十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,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、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。

第七章学校与家庭、社会

第四十学校主动与社会、家庭联系沟通,加强学校、家庭、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,形成教育合力。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,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。学校建立德育、科普、法制、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,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。

四十九学校遵循民主、公开、自愿的原则,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家长委员会。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、参与教育工作、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,做好德育、保障学生安全健康、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。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,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和教育教学工作情况,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,取得支持和帮助。

第五十条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。学校依托社区,开发社区教育资源,开展社会实践活动,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。

第五十学校依靠长寿路街道、社区、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,建设平安文明校园。

第五十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,发挥校友的宣传、桥梁、教育、助学、咨询等作用,促进学校发展。

第五十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,不断扩大对外交流,拓展教育视野,提升办学水平。


第八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

第五十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44万元。学校具体经费来源系财政全额拨款。

第五十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学校对侵占校舍、场地、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,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,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。对学校财务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。

第五十学校建立健全财产、物资管理制度、建立账目,落实专人管理,定期清点,及时做好变更、增减手续。

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,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,并及时检查、维修,消除安全隐患。学校加强对体育馆、图书馆、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,充分发挥教学设施、仪器设备、体育器材、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,防止设施的闲置和浪费。

第五十学校如遇因政府规划调整等不可抗拒因素需要迁址、合并或终止时,应当及时制定保护学校资产安全的方案,并依法进行资产清算。

第五十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,按照国家相关规定,实行统一管理。

学校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学校由普陀区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统一代记账,学校应当及时报账并接受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的专业指导。

五十九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,规范收费行为,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,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。

第六十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,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,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九章附则

第六十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。规章制度的立、改、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。

第六十本章程的修改由“教代会”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,经校务会议审议,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,报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。

第六十本章程由学校校务会负责解释。